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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
日期:2012-04-11 19:40:47

 

   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》第23条规定:“城市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 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。

    农村的老年人,无劳动能力、无生活来源、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,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,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、保穿、保住、保医、保葬的五保供养,乡、民族乡、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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