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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专门协会委员会是如何产生和构成的?职权是什么?
日期:2012-11-02 10:26:18

   各专门协会委员会委员是由本类别残疾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委员会主席、副主席(秘书长)由委员会选举产生,每届任期五年。委员会可设名誉主席,由本类别协会委员会聘请。

   委员会会议由本类别协会主席召集,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,情况特殊时,也可采用书面或通讯形式召开。

  委员会是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。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

  (1)执行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的决议;

  (2)聘请名誉主席;

  (3)选举和罢免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;

  (4)向残联主席团提交年度工作报告;

  (5)筹备召开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;

  (6)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提出本会章程修正案;

  (7)向本类别残疾人及亲友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  (8)提出工作方针和任务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;

  (9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  (10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  (11)决定其他吏大事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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